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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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试行)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比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的评比,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评比,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由校党委学工部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四条 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 对在遵纪守法、安全稳定、考风考纪、学术道德方面有违纪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 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班范围内民主决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班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分管本科生工作副系主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 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各班成立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测评工作。班级导师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并在本班民主推选3名同学作为成员。其中,学生代表中必须有学习委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遵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当学年度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和奖学金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各班奖学金名额分配,在学工部根据我院参评学生的百分比确定的总指标范围内,向参评学年度院先进班集体倾斜。 第十二条 评奖学年度内必修课(含重修的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比。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遵照当学年度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国家助学奖学金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贫困生资格的认定,以学院本科生助学解困信息库(该信息库每年9月更新)记载为准。 第十四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遵照当学年度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和奖学金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奖学金的指标投放,根据学工部分配我院的额度及相关专项奖学金设立方和管理方刚性要求,原则上向参评学年度院先进班集体的申请者倾斜。 第四章 测评指标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比的各项计分考评时间跨度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评比指标的自评和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省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相应级别单位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单位级别由班级导师认定;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校党委学工部、教务部、校团委、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等我校职能部门的证明或证书;院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学院行政公章、学院党委公章、院分团委公章的证明或证书。各级民间组织、学生团体(含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二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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