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第七讲 人身保险(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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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人 身 保 险(上) 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义务。主要险种:定期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各种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等。 一、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人据此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事件。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 (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会出现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 受损失的情况,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在财产保险中,每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一般不会 有很大变化,不存在风险性逐年增高的问题。而不 同年龄的人,其死亡率是不相同的,人的死亡危险 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的。 二、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 主要原因: 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而不大 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推销更为容易; 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产品 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三、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一) 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作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 现年轻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较轻、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过 重的情况。 为了克服短期保险中的不平衡性,人身保险一般都采取长期性 业务,大部分险种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费。 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被 保险人死亡率的变化而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 费率在整个保险期内保持不变。均衡费率不反映被保险人当年 的死亡率(自然费率)。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 自然费率;而在晚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用投保 人早期多缴的保费来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 (二) 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保险人在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只 能作为准备金提留,而不能视做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需要对每份保单都进行责任准备金的 计算和提取。 (三) 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1. 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2. 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3.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类型 一、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是保险公司承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即进行保险金支付的保险,它主要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二、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保险金的给付采取年金这种形式的生存保险,而年金是一系列固定金额、固定期限的货币的收支。 三、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四、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念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非本意的:偶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预料的事故。 外来的: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突然的: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而不 是早已存在的。 三个因素缺一不可。 (二) 与人寿保险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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