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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分析P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双方的互动.doc
基于博弈论分析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双方的互动
P2P 网络借贷 ( Online Peer to Peer Lending) 自 2007 年在我国出现,几年间得到了 “井喷式” 发展。但对于这个行业的法律法规却是空白,2014 年年初才确定 P2P 监管归属于银监会,相关的制度约束仅限于各基本法律的部分条文,并没有成体系的约束。目前,央行仅仅是对 “以开展 P2P 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 P2P 公司做出明确界定,银监会也只是警示了 P2P 存在的七大风险。同时,P2P 网络借贷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英美等国也尚未出台具体监管措施。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在 2008 年对美国着名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 和 Lending Club 进行处罚,由此将 P2P 纳入了监管轨道,监管准则只是参考 《证券法》。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是 P2P 行业的主要监管者,目前英国也在试图通过立法对 P2P 进行进一步监管。
一方面,P2P 网络借贷行业因其门槛低、监管松、市场需求大而呈现出疯长态势; 另一方面,相关监管和法律法规还处于缺失状态。因此,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方法探讨 P2P 网络借贷行业中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找出两者的均衡点,从而揭示有效监管的主要影响因素,为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P2P 网络借贷行业研究现状
( 一) P2P 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P2P 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Zopa 作为全世界第一个网络借贷公司于 2005 年 3 月在伦敦成立。自 2005 年以来,以 Zopa、Lending Club、Prosper 为代表的 P2P 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并迅速发展。目前,欧美发达国家 P2P 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网站的运行模式和信用控制体系有了良好的发展和建设。
我国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公司是于2007 年成立的拍拍贷。2012 年末,我国 P2P 网络借贷服务平台超过200 家,尽管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 行业基数规模并不大,但是年增长速度却超过 300%.
尽管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以及监管处于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大风险,特别是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众贷网开业不满 1 个月就宣布破产,以及近期的 “宜信”坏账问题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将 P2P 网络借贷推到了风口浪尖,对于风险的关注以及法律监管的呼唤成为行业的共识。
( 二) P2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文献综述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时间比较短,仍可视为一项金融创新的新事物,因此国内外对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比较少。根据目前已有的一些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国外学者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模式比较分析、用户信息对信贷行为影响分析、降低信息不对称分析等方面,对监管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国内学者对 P2P 网络借贷监管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吴晓光、曹一和李雪静认为应将 P2P 网络借贷纳入监管体系,确定监管主体,制定监管原则、内容,引导其健康发展。
冯果、蒋莎莎认为监管的缺失导致我国 P2P 网络贷款平台自身运营风险重重,并且不排除引发金融风险传递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其设置适当的监管措施,同时也需要在监管和创新之间寻找平衡。
李钧认为 P2P 网络借贷作为新兴行业,其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依赖于行业的透明性、自律性和声誉,在审慎监管方面,相关部门应确定 P2P 借贷平台机构性质,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
二、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各方参与主体与利益诉求
( 一) P2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 P2P 网络借贷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参与主体,它不仅是行业规则的制定者,也是 P2P网络借贷市场中的参与者,有其自身目标和利益,显着地影响着其他各参与方的目标、预期和行动。
监管机构需要制定和明确行业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中的各项细则规定以及涉及的风险的防范管理等,因此监管机构对于促进 P2P 网络借贷行业健康稳健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监管机构对于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重要性,使得监管机构存在一定的寻租可能性。由于目前我国 P2P 网络借贷行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进入门槛比较低,但是随着国家监管的逐步完善,必然会针对该行业进行准入管理。央行今年 3 月公开表态,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竞争,可采取注册制,但是也可能依据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核准制,目前尚不得而知。如果是核准制,在其监管能够对企业质量筛选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部门寻租的可能性。
( 二) P2P 网络借贷企业传统的 P2P 借贷模式是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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