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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江大委发〔2014〕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辅导员队伍,根据上级规定和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大委〔2009〕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 任职与招聘
第三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四)熟悉学生思想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能全面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六)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招聘是学校人才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人事处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新招聘辅导员除具备任职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届硕士或博士毕业生,毕业时年龄不超过28周岁;
(二)符合学校要求的学习经历;
(三)学习成绩优秀;
(四)综合素质较高,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有主要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海外归国留学生应聘,一般要求为世界排名前300高校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如其本科、硕士均为海外学历,其政治面貌不作要求。
第三章 职级与职称
第五条 学校实行辅导员岗位职级制。辅导员岗位职级设置分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四级岗等四级。聘任条件如下:
(一)一级岗
具备学生专职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二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4年(含见习期,下同)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2年以上;
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能扎实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研究能力,参与校级辅导员专项课题研究。具有指导一级岗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三)三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7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5年以上;
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工作表现得到学校、所在单位和学生的肯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能独立负责条块工作,具有指导一级岗、二级岗辅导员的能力;具有学生工作研究能力,能承担学校赋予的学生工作相关教学和科研任务。受到过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方面的表彰(学校表彰以党政发文为准)。学生满意度(以辅导员考核时普查结果为准,下同)在85分以上。
(四)四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10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8年以上;
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有1次及以上为优秀;
工作表现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能够指导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辅导员,得到校、院一致好评;能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方面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方面的表彰或奖励。学生满意度在90分以上。
第六条 聘任、解聘及待遇:
(一)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组织部、学工部、人事处、纪委、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辅导员岗位职级聘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聘任程序
1.本人对照岗位聘任条件,填写《江苏大学辅导员岗位聘任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报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申报情况、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状况,提出聘任建议方案;二、三级岗辅导员报校科级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四级岗辅导员报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三)辅导员岗位职级每3年聘任一次,在学校科级干部换届后进行。
(四)辅导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者,3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辅导员岗位。
(五)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可将其解聘,并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
1.工作中存在故意违规或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违反聘任合同的;
3.不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能为人师表,不能以身作则,作风不正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6.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7.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能聘任的其他情形。
(六)辅导员一、二、三、四级岗待遇分别对应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级实职岗位待遇。本待遇为岗位待遇,离开辅导员岗位即不再享受。
(七)具备辅导员基本任职条件的校内其他人员,如转入辅导员队伍,须经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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