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巿建筑巿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揭阳巿建筑巿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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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实际制定本。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一)勘察设计企业; (二)企业; (三)商品混凝含生产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机构; ()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依法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并可以授权有关机构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或机构)、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由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诚信管理标准,通过揭阳市建筑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通过“揭阳市建筑业诚信管理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必须按《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要求在诚信平台自行申办信息登记,按企业提交的材料建立《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由诚信平台系统长期保存,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信息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予进入当地建筑市场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第七条 《诚信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 (一)基本情况: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外市企业在揭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明确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开竣工时间,业绩评定等。 (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企业所承接的建筑工程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或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等。 (五)不良行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六)欠薪企业:欠薪事项、欠薪内容、欠薪时间等; (七)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并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八)企业黑名单:对恶意欠薪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以下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诚信企业等; 第八条 《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申报及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办理信息登记时,登陆“诚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建立《诚信档案》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情况:在工程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后30日内,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采用。未出具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不得作为其业绩进行加分。 (三)变更情况:由企业登陆“诚信平台”,自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表彰、奖励等)到市住建局办理,经审核后作为其良好行为加分的依据。 涉及奖励加分的良好行为记分,仅限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相关协会颁发的荣誉。 涉及业绩加分的良好行为记分,仅限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五)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予以录入,并将不良行为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审核后录入的行为信息量化为相应分值,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诚信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诚信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采集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数据后形成企业诚信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诚信信息动态评价仅作为评价、判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优劣状况、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不改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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