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附录一法学与人类学对话研讨会会议纪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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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研讨会综述( 2006年5月20日-21日,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联合召开了“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届研讨会-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来自不同研究单位的法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者进行了一次跨学科交流。 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新进展 在当代中国,晚近的一次人类学与法学的对话,大概是1996年由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王铭铭、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王斯福两位人类学者发起召开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研讨会。尽管当时还没有明确有“法律人类学”这样一个名称,但是所讨论的问题都是与法学和人类学相关的。10年后,不论国外还是国内,法律人类学研究都有了新的进展。传统法律人类学给学界留下的主要印象是主要研究非西方的原始社会或部落等异文化,在中国是研究少数民族和乡村习惯、民间宗教、传统文化等等,而实际上,当代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主题已经不断拓展。 产权、人权、主权、全球化问题也成为包括法律人类学在内的人类学研究的主题。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张小军教授就从产权问题着手,从经济人类学的视角,批评了当今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对科斯定理的整体误读现象,试图利用经济学常理对产权重新进行思考,并结合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和底层社会之形成,检讨改革与产权以及相应的某些经济学家的误区;新加坡国立大学戴凯里博士讨论了中国城市的“经租房”纠纷问题,那是公民权利维护运动的一种表现;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朱晓阳博士从整体主义的进路讨论草原共有地的治理的有关问题。基于实地调查的材料,他首先讨论了治理草原退化的经济学主流方案的假设前提: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语境限制性,其次指出与“共有地悲剧”论看似相反的奥斯特罗姆模式,实际上与前者的方法论前提和假设是一致的,也是解释力有限的。他通过引用民族志材料,从一个牧业社区的历史过程和社会制度,讨论那里的草原共有地管理,以及草场管理规则的“混乱”,最后将秩序建立等“宏大问题”与牧业生计特征和牧人的时间地理现实等联系起来讨论。他认为,所谓“放开进入的自然资源”或无管理的共有地,即使存在也不是在什么虚幻的“原初条件”下出现。相反,它倒可能是因为与产权有关的多种法规和政策在一个“有管理的共有地”上实施,造成一种“法律语言混乱”的结果,这种“混乱”使草场处于私人、社区和国家三不管的“放开进入”状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吕文江博士关注的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农民失地,通过一宗土地纠纷,他分析了地权之争的文化理性与经济理性的冲突问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陶庆博士则分析了深圳市福田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通过协商民主基础上的谈判对话经验,这一人类学田野观察形成的福街商会“民族志”揭示出,中国宪政建设在宪法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通过主动互相接触并遵循文本宪法精神,通过协商民主范式变通既定政策法规,在交往理性中达到宽容与妥协,并由此实践宪法赋予的宪政精神。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于长江博士提到,可能由于名称或者特定的历史的原因,使得我们有一种暗示性,好像一说人类学总与传统或本土联系在一起,而这个本土强调的是基层,强调民俗层面的东西。实际上大概有多少个人类学者,就有多少个人类学。它的定义可能说不清楚,但大概它和别的学科的明显区别在于它比较关注人类生存的多种可能性。它也研究人类的共性但这不是它的特点因为别的学科也在研究共性。它不一定关注什么事发生了,但是它很在乎可能怎么样。那么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来说,也不一定非要是研究乡村、基层、民俗。实际上现在国际上的法律人类学所关注的大量的涉及到全球化的问题,甚至不管什么问题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比如,有一个研究就是关于跨国公司这种生产方式如何促成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多元化;或者有人正在做的手机短信——也是很人类学也很本土的问题,所以说本土化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草根化或是基层化。比如,说到本土化,我们也可以研究中国省部级以上干部的生活方式。简单的说,只要在今天中国社会出现的新的问题,是未来中国的新问题——它可以也应当被人类学来研究。这对于法律人类学而言更加如此,今天中国法律人类学要面对的很多问题,诸如城市亚文化和亚文化群体,一些城市年轻人很极端的行为,都不是很传统的东西但应当是我们应该研究和关注的方面。 包括法律人类学在内的人类学研究,不仅研究主题有所拓展,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有了一些新的动向。目前的人类学研究还是以阐释描述方法为基本特征,擅长“讲故事”。但厦门大学成凡博士也指出,实际上在国外,人类学研究有了新的发展,这和传统的例如马林诺夫斯基、费孝通的社会人类学或文化人类学不是太一样。这可以说是一种新进化人类学、演化人类学,或者说数理人类学,力图借鉴遗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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