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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土地流转奖补操作规程
根据《》(合政〔2014〕号)及《》(合财农〔2014〕号)、《关于做好土地流转1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申报工作的通知》(合农〔20〕29号)等,结合实际,制定土地流转奖补操作规程。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主体依法运行。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在千亩以上(在同一县域内集中成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等需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场所。种植大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
(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满3年。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经乡镇初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预审,报市农委备案满3年的,备案时间自市级受理备案登记之日起。本次奖补申报对象为20年在我委备案的规模经营主体。
(三)建立动态跟踪审查记录。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对已申报备案千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连续3年的动态跟踪审查,按年度对申报的业主履约、流转面积、项目生产建设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租金兑现及其它情况进行动态审查,并有审查记录。
(四)依法诚信经营。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无因土地流转引起的上访纠纷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一票否决制。对于申报千亩以上土地流转奖补经营主体,亩流转费用500元以上、流转面积达千亩以上、市级部门备案满3年为必备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要求,一律不予验收和奖补。二、申报资料
申报土地流转奖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千亩土地流转奖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2、经营主体发展概况(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等);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业主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须将审批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如业主是个人,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4、各项管理制度;5、委托书复印件,提供按照全市统一格式文本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6、流转农户清册(包括转出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流转面积、联系电话等编制成册);7、土地流转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凭据复印件;8、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年度跟踪审查表(见附件二)。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送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初审并各留存1份;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农委2份。
三、申报程序
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由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窗口受理”的程序进行申报,具体程序:
1、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上述条件,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对申报千亩土地流转主体奖补的初评,进行初验把关,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同时在县(市)区相关媒体和农业信息网及乡镇、项目区公示初验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申报复验。上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千亩以上土地流转奖补复查验收报告、初审汇总表、公示相关材料、奖补项目申报材料,于月31日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四、验收评审
市农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形成核查验收组,对申报千亩土地流转奖补进行实地验收。采取文本甄别、实地勘察、查阅材料、走访农户、电话抽查等形式,按照验收审核表(见附件三)进行现场验收,初步确定出拟奖补的对象和标准,提出项目奖补资金意见报告于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结果在合肥晚报、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中国合肥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兑现奖补。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县(区)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负责,要严格执行县(市)区初验和公示制度。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单个项目误差在10%以上的,责成县(市)区对该类项目全部重新验收;单个项目误差在30%以上的,取消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单个项目误差在50%以上的,取消该县(市)区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和参加市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资格,通报全市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操作办法,逐级明确责任,加强奖补扶持项目的管理。
2、市核查验收人员要深入实地对照标准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验收结果明显严重失真的,取消该验收人员项目验收资格,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3、规范项目申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千亩以上流转主体的建档管理工作,切实做好跟踪审查,及时将审查记录情况反馈市农委,为千亩以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做好基础工作,以严把关。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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