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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探析.doc

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探析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诉讼实施能力的差距与不对等而导致对于诉讼不能充分应对,制约其合法权益实现而需要国家予以帮助的主体。弱势群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从民事诉讼程序上来说,要保证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均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实施能力。 关键词:弱势群体;民事诉讼;诉讼实施能力;权利保护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是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从多个角度在多个层次上进行,但无论如何,作为解决民事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最权威的方式,民事诉讼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中都将发挥重要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民事诉讼程序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 一、民事诉讼视野中弱势群体的界定 对本文论题的深入讨论,首先需要确定哪些人是弱者而需要扶助,因而准确界定民事诉讼视野中弱势群体的内涵与外延,是本文展开后续讨论的前提。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且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界定。如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群体[1]。有学者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在法学领域,有学者从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实现这一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因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3]。综观上述对弱势群体的不同界定,不难发现,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是对一定人群的总称。本文在民事诉讼的视野中研究弱势群体,必须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运行机制及其独特的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因而本文对民事??讼视野中弱势群体的界定,必然是对上述概念的扬弃。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民事诉讼的作用对象是通过起诉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特定主体(即当事人),它不像社会学,未将视野投向整个社会进行整体性分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诉讼中只有“弱势主体”,而没有“弱势群体”。 但基于习惯与论述的方便,本文仍将更多的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不过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视野中的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是程序展开的主线。而人的行为是由其能力决定的,是人的综合能力的体现,它与人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知识与经验及其所能利用的外部条件等要素密切相关。受上述要素的影响,当事人在占有诉讼资源、获取诉讼信息、进行辩论以及有效实施其他各种诉讼行为的能力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这种差异进而会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不平等,弱势一方的权利可能得不到救济和维护。如果我们把当事人占有诉讼资源、获取诉讼信息、进行辩论以及有效实施其他各种诉讼行为的能力称之为诉讼实施能力的话,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主体)可以界定为:由于诉讼实施能力的差距与不对等而导致对于诉讼不能充分应对,制约其合法权益实现而需要国家予以帮助的主体。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就是那些诉讼实施能力弱小的当事人,其判断标准是当事人诉讼实施能力的强弱。“诉讼实施能力”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简而言之,就是指当事人占有诉讼资源、获取诉讼信息、进行辩论以及有效实施其他各种诉讼行为的能力。 它是当事人本能、体能、智能和财产能力的总和,是当事人在诉讼力量对比之中显现出来的,属于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实质性诉讼能力。综合而言,当事人诉讼实施能力的大小强弱,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正因为当事人之间在本能、体能、智能及财产能力方面的差别,使他们之间在诉讼实施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甚至是决定性的能力差异,从而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影响到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而对当事人诉讼实施能力的考察,则应就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即在具体的个案诉讼中综合考察当事人本能、体能、智能及财产能力的大小,就当事人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对法官释明的理解程度、攻击防御方法以及表达能力等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实施能力的判断基准实际上主要是辩论能力。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不足 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制度与规则的设立与执行已经体现了对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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