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8 附件:销售部窜货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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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集团奶粉事业部 销售部窜货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版〕 文件编码:YLNF/XS/BF/42 版 号:[A/2] 编 制:客服中心 审 核:高敬意 复 核:王建荣 审 批:徐军 日 期:2016.4.21 1.目的 为规范市场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伊利公司和经销商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销售部、物流管理部、产品流通控制组、财务部、经销商 3.职责 3.1销售部: 3.1.1业务人员(指业务代表或业务经理,下同)严格按照《市场窜货信息反馈表》要求,及时、准确地反馈窜货信息,同时提供收货价格及凭证,业务人员需对窜货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3.1.2客服专员负责审核上报的窜货信息,在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反馈大区; 3.1.3大区相关人员收到销售部下发《窜货处理督办单》后,当天转发区域; 3.1.4大区经理为处理窜货第一责任人,计划主管负责追踪落实; 3.1.5客服中心针对窜货查证情况每月两次出具窜货处理通报; 3.1.6客服中心定期与财务部核对窜货罚款扣除情况。 3.2物流管理部: 3.2.1销售分仓负责发货时扫码并及时上传至产品追溯系统,确保实际发货产品与系统记录一一对应、无差错; 3.2.2销售分仓因特殊情况造成产品未扫码等情况,应在事发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物流管理部及销售部客服中心; 3.2.3物流管理部追踪在途产品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丢货、车辆原因等),不能按时按量送达指定地点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传递至销售部客服中心备档; 3.2.4由于运输异常导致货源流向不符,引发的窜货事件,客服中心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反馈至物流管理部负责人,物流管理部应对承运商进行考核并抄送销售部客服中心。 3.3财务部 3.3.1财务部收到销售部窜货处罚通报后及时扣款。 3.4经销商 3.4.1经销商发现市场窜货,经业务人员确认后,严格按照本制度上报窜货信息; 3.4.2年度内窜货2次以上的经销商取消半年度、年度评奖资格。 4.管控流程 4.1窜货定义: 4.1.1窜货是指在利益驱动下,经销商(包括个别公司销售人员)为减少投入,获得暂时利益或完成企业的销售任务,而不深入开发本市场,将产品直接或间接销往辖区外市场,形成跨区域销售的事实; 4.1.2对在批发市场销售婴幼儿奶粉或向事先未报备的母婴连锁系统跨区域供货或电商低于限价销售商品,一经发现,均视为意图窜货,按窜货处罚额度的50%执行,不累计窜货次数; 4.1.3婴幼儿奶粉(含孕妇粉)、婴儿辅食产品窜货定义为A类窜货,成人粉、蛋白粉产品窜货定义为B类窜货,奶食品产品窜货定义为C类窜货,电商窜货统一定义为D类窜货; 4.1.4接壤市场(经销商辖区为单位)窜货,经销商窜货次数不累计,按首次窜货标准处罚,如属辖区外窜货,区域经理、大区经理按处罚额度的50%执行; 4.1.5辖区内市场窜货,辖区负责人不予处罚;跨南北区窜货,对南北区副总监处罚所辖大区经理处罚总额度的50%。 4.1.6一经确认为窜货,由销售部依据查证事实进行处理。 4.2窜货信息上报: 4.2.1业务人员发现窜货要严格按照本制度对产品回收并上报窜货信息; 4.2.2上报窜货信息时应包括以下文件:经销商和公司业务人员签字确认的《市场窜货信息反馈表》扫描件和电子版、收货凭证、所回收产品终端网点照片及回收产品的全景照片; 4.2.3《市场窜货信息反馈表》必须标明产品品项、规格、打印日期、正确及完整的批号; 4.2.4自2014年6月26日起全系列听装产品均启用听内码,如听装产品外包装二维码、积分码被刮,可通过提供内码查询,要求同一批次产品开一听即可,为减少产品损失,投诉方不得恶意损坏产品及包装; 4.3窜货查证及督办: 4.3.1销售部客服中心在收到上报的窜货信息后,通过产品追溯系统进行查证;并于24小时内在OA系统内下发《窜货处理督办单》至大区相关人员,未有确切查证结果的反馈至相应销售区域自行处理; 4.3.2大区接到《窜货处理督办单》后立即反馈至相应的销售区域并跟进督办; 4.3.3窜货经销商需以投诉方收货价格顺加一定金额回收,盒、袋装产品及听装成人粉为45元/箱,听装婴儿粉为90元/箱,回收价格最高不超过产品标准零售价。电子化运营产品全部按照标准零售价回收; 4.3.4窜货方需在接到督办单后15日内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货价格将所查证的窜货产品回收,经双方经销商、业务人员、业务经理在督办单上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反馈至区域办事处,区域经理落实签字确认后反馈销售部客服中心备档,如反馈错误导致延误处理由反馈人负责; 4.3.5已关户经销商窜货按流程正常反馈至销售部,由销售部协调对窜货方作出处置,回收产品由投诉方当地处理,销售部责成大区给予费用补贴; 4.3.6生产日期已超过一年的窜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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