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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维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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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维权.doc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篇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徐胜明 时间:2009年06月21日 07时38分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避双倍工资支付的行为有效吗 许多地方的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在这样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操作的方式都差不多,就是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劳动者要得到双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时间前提: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另一个是单位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导致的合同没有依法签订的前提,也就是说是单位原因导致没有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则劳动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金和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 其实这样的解释得很牵强,这样的处理缺少法律依据,有违《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 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立法的本意就是针对这种法律事实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所以法条表述时,把用人单位作为主语,这很正常。“不与”、“未与”,一种状态而已,与主观是否有故意无关。故是否是主观故意并不是条件。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中,拥有明显的主动权,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需要要约承诺才能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的,合同不成立。但由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哪怕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达成了,只不过不符合法定的要式要件而已。这种协议的达成,由于用人单位拥有主动性,如果职工拒签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对此屈服了,对劳动者作出了让步,也意味着承认了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这一让步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是法律明显规定的责任,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规避的。所以用人单位要想规避双倍工资,其实并不简单。 劳动者对于获得双倍工资的权利,虽然是法律赋予的,但这其实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基于这一点,如果劳动者以明示的方式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这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所以,要想规避双倍工资,除非劳动者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双倍工资的权利,也就是劳动者书面声明放弃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免责,否则是不行的。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案情回放 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派王先生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 今年7月王先生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这时,王先生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企业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先生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 王先生感到不解,自己从没拿到劳动合同,企业怎么会说已经签过了呢。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观点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先生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他工作了半年多,企业却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所以企业应当赔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企业答辩时提出:王先生进企业后,立即被派往外地工作,直到今年1月中旬才首次回沪,当时企业就把已经盖好章的合同给了王先生签字。王先生说要核对一下条款再签字,于是带走了两份劳动合同,没几天就又回到了郑州工作。由于人事人员疏忽,一直未发现,后来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少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才向王先生提出交还劳动合同一份,或者双方再次补签一份。但是直到王先生离职,企业仍没有追回劳动合同,也没有补签新合同。其实并不是单位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为责任不在单位,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有留存义务,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企业若主张已经将劳动合同盖章,并交给了王先生,即视作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支付王先生二倍工资。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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