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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的研究

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研究 一、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场   所谓碳金融是指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应运而生的。旨在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碳金融和碳交易并非完全一致,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碳交易市场的高度发达,几乎概括了碳金融的全部内容;但在发展中国家碳交易市场不过刚刚起步,基于项目的CDM等融资方式不仅要依赖传统银行业的支持,而且碳金融交易的范围狭窄,因此在这类国家,碳金融理应包括碳直接投融资。碳减排指标的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务,以及绿色信贷等更大范围。   以我们所理解的范围来说,碳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应有:碳交易的基础制度、交易的主体(即交易方)、可供交易的对象(即碳金融交易产品)、金融市场的监管者等,而且这些要素必须与“碳”内容密切联系,制度安排要体现碳交易的本质。第一个因素是碳金融交易的制度安排,包括碳金融交易制度、规则和碳排放的有关法规等。如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英国的低碳指标参考体系,以及国际上通行的配额市场、项目市场(CDM、JI)等碳交易机制。在着手建立全球统一的碳排放规则上,全球经济体在推进低碳市场的统一性方面。经各方努力取得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等积极成果,为碳金融交易市场在全球的全面、纵深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个因素是碳金融的交易主体,由于涉及到碳排放和环境因素,碳金融交易主体应是参与其中、并承担各类支持环境改善和降低碳排放业务和功能的企事业法人、居民及各类金融机构。由于碳交易主体系统具有复杂性,它们之间的交易往往并不限于单一的金融产品,在碳交易范围内可能还会牵涉到股权、债权、产品、商誉等内容,以达到金融资源流动为目的多种交易活动。而在发达国家。碳金融交易主体已经超出了传统范围,扩展到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碳交易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各类金融机构、碳排放企业等多个方面。第三个因素是可供交易的对象,即碳金融产品。包括金融产品如何设计研发、推广并上市流通交易的全过程。   碳金融市场客观上还存在几层关系:第一层次是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狭义的碳交易市场是通过扩展资本市场形成的,但很多碳金融服务还主要通过传统银行业来开展;第二层次是有关碳基金、碳债券、低碳企业股权等发行的一级市场和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买卖的二级市场:第三层次是碳金融交易市场监管主体和金融市场外围服务性机构。   二、西方国家碳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和我国碳金融市场形成的有关问题分析   西方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得到很大发展,与发达国家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在国内实施的可持续发展,通过产业转移把工业化的成本由国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西方国家把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大量迁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使本国工业大幅减少,污染排放大幅降低,形成了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为基础的产业结构,低碳经济市场构建和外围服务渐趋发达,碳排放的指标化和资本化进程大幅提高。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   应西方国家应对气候变暖和降低碳排放的要求,1992年和1997年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后者对促成碳金融市场具有指导性作用。《京都议定书》不仅设定了发达国家2008—2012年的具体减排目标,还设计了一套能够为各国减排服务的交易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I)国际排放权交易(IET、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市场机制。在此机制下,减排单位(ERUs)和配额排放单位(AAUs)可以实施有偿交易和转让,碳交易规则得以确立。在此基础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了设立碳交易所、碳基金热潮,私人资本从一开始就参与进来。截至目前,欧盟设立了巴黎、荷兰、奥地利、意大利、伦敦、北欧电力等八个交易所,2008年的碳交易成交总额达1263,45亿美元。碳保险市场也应运而生,主要有碳担保和碳保理业务。各类碳基金,包括公共基金、国家主权基金和政府合作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碳基金加入交易行列。主要针对CDM的远期交易产品进行买卖交易。西方碳交易市场日渐繁荣,形成了包括以直接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目前,欧盟控制着占全球碳市场72%的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场内交易,欧盟在碳交易方面的巨大优势甚至强化了欧元的结算地位,欧元赢得了碳市场的标价和结算货币绑定权,是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二)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缺陷和建立碳金融市场的障碍   西方国家较为发达的碳金融市场,是以相互配套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基础金融市场环境合二为一的。但在我国,除了经济发展因素和产业结构因素以外,在整个金融市场环境的差距和缺陷,成为我国目前和今后金融改革的主要方向和主要目标。这些差距概括起来主要是: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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