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统计的资料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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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统计的资料管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客观性 合法性 相关性 统计资料合法性是指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和公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 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并采用了“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原则。 1)《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乡、镇一级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 2)《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系统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 2)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 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该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2)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实施主体:国家统计局 重要的统计数据一般指GDP、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方面的主要统计数据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 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主要包括: 1)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2)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的规定:在政府统计机构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保管。 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 及时、全面地收集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 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得受损; 按规定,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 按照规定,将具有档案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3)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传统的统计资料的保管方法和环境有了改善; 用电子介质保管统计资料。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放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统计机构为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主要有: 1、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2、为公众服务 统计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也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统计资料只有被使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其价值。因此,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各级统计机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服务有两种形式: 1)通过统计资料的公布,使社会公众无偿得到统计信息; 2)通过有偿的统计咨询服务,使社会公众得到所需的统计信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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