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的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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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的案例分析

运输条款案例分析1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詹姆斯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芝麻,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30公吨黄芝麻,装运不得晚于3月31日,从大连至鹿特丹港,不许分批装运。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装运前又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修改书的内容:装运改为 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装运条款规定。 粮油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舱,经各方面的安排才最后于3月16日在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在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 粮油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3月18目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讨。但遭到开证行拒付,问:开证行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开证行做法合理。 1、从本案例信用证条款来看,在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原来3O0公吨全部运到鹿特丹港,而现在改为鹿特丹港只装150公吨,另150公吨改为阿姆斯特丹港,其修改并没有涉及分批装运问题,则原条款“不许分批装运”仍然存在。 2、出口方应将两目的港的货物同装在一条船上,因为鹿特丹港和阿姆斯特丹港是同属于一个航线上。 3、我方错在没有认真严格的审核信用证,对其条款理解不清。据后来了解才知道对方因市场疲软,利用单据上的问题而提出拒受单据,达到不付款和拒受货物的目的。 案例2 我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分析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 具体做法可采取: 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案例3 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交货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 问:中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合同未规定运输走什么航线,走好望角也属可行的航线; (2)英国已有判例,认为在此情况下卖方如不交货应负违约责任; (3)故中方应坚持卖方交货,不同意提价,如卖方拒不交货,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案例4 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 我方的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 1、倒签提单的做法不当; 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 3、信用证中规定期限定量分批装运时,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同船装运不作分批装运,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5 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每天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运货物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 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 分析 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不同。 1、贸易合同中规定按晴天工作日计算,即是晴天又是工作日才算。卖方可用装货时间为:30000/2000=15天。实际装货时间为13-2=11,因此有4天速遣,可得速遣费12000美元。 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装船时间按连续日计算,即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24小时就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可用装货时间为:30000/2500=12天。实际装货时间为13天,滞期一天,卖方应向船方付滞期费6000美元。 总之,贸易合同有利于卖方,而租船合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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