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作业安全与的环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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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依据我国三十年来海洋石油钻井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近十六年来对外合作勘探钻井的工作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钻井安全、环保管理方法和程序,以及良好的国际惯例,我们在组织我国海洋石油钻井作业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从难从严、立足实际,坚持法制管理、遵章守规,坚持科学分析、办事有据的方针;必须强化监督以落实所有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狠抓培训,以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才能尽量减少或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一节 安全法规有关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检验内容摘要 1.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l)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 2.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3.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4.第十条,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l)作业前检验; (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5.第十一条,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时,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6.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l)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籍船舶,有上述(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内容摘要 1.第五条,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商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2.第十一条,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安全办公室在认为必要时,将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到作业现场对作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提前通知作业者。 3.第十四条,作业者或承包商在接受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期间,应如实提供资料和陈述情况,并应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协助与方便,承担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从陆岸基地至海上石油作业现场为安全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直接发生的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规定》摘要 1.第二条,钻井船开始石油钻井作业(下称钻井作业)前,作业者应按照以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章有关条款,通知承包商向安全办公室申请钻井船作业许可。承包商应不迟于开始钻井作业前的二十天,向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安全监督处)提交按本办法附件一格式的申请书和第三条规定的证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其要求办理有关事宜。 2.第五条,“钻井船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正在进行的钻井作业未完成需要延期时,承包者应在不迟于有效期满前二十天,按本办法附件三的格式向安全办公室申请钻井船延期钻井作业许可。 钻井船延期钻井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期满后仍要继续作业时,承包商应向安全办公室重新申请钻井船作业许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规定》摘要 政府对作业者和承包商的井控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政府检查员认为必要时,也可查询作业者和承包商在井控中的管理和实施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规定》摘要 在海上钻井时,对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的防范措施。对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实施检测和控制,以保证人员、井下和地面设备的安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则》摘要 1.第四条4.1.1款,使用放射性物质、爆炸性物质作业前,作业者应通知承包商申请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爆炸性工作许可证件。 2.第四条4.1.2款,使用放射性物质、爆炸性物质作业的承包商,应随时接受能源部海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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