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1讲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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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1讲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

纵向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 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原始统治模式 复合制: 邦联制:主权国家的集合体 联邦制:复合共和模式,美国宪法创造 孟德斯鸠定律 单一制背景下的国家规模与制度选择: 大国适合君主专制,小国适合民主。 民主与规模的悖论:代表性和决策成本相平衡;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统治成本最小化。 美国没有接受纯粹类型的模式,采取复合式。 中央集权代表专制,和《独立宣言》相矛盾; 贵族制江河日下,民主制蒸蒸日上; 建立联邦制防止多数人暴政。 问题:如何打破孟德斯鸠定律,解决中国人口和民主之间的矛盾?从人大到人大常委会? 联邦制的目的: 《联邦党文集》第十篇 《联邦党文集》第十篇:通过联邦制实现政治多元主义,保障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具有反多数主义倾向。 制度选择:分散独立的小型民主制?规模太小,利益集团数量太少,彼此太熟悉,多数派系太自信。 复合共和制:扩大疆土范围,增加利益多样化和一致行动的难度,不易产生多数人暴政。 如同天花/非典可能侵染特定地区,但不太可能弥漫整个国家/世界;某个宗派可能统治一个地区,例如萨达姆之下的伊拉克,但不可能统治整个穆斯林世界。 问题:为什么“中国例外”——除了中国以外,所有大国都采取了联邦制? 联邦制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地方自治原则 联邦和睦原则 联邦有限原则 联邦最高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美国宪法前言:“我们人民”建立联邦;联邦直接由人民而非地方政府产生,直接针对人民发挥效力。 联邦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不是联合体,中央对外代表国家主权,对内在人民直接授权下统治。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享主权,中央权力在有限范围内最高。地方独立不得过分:废止理论。 但联合国宪章也同样以“人民”的名义。 德国宪政第一案:西南重组案 联邦政府介入三州边界的调整,侵犯州的民主自治? 民主自治可能和联邦主义相冲突,必须调和两者,承认相互限制,尽可能保障民主原则。 州是联邦主义秩序的一部分,联邦有权在地方不能达成妥协的情况下重组州界。 但是联邦法律不得改变州议会的任期,否则违反民主自治原则。对比中国。 地方自治原则 地方自治的优点: 促进民主,缩短政府和选民距离,因地制宜,更适合当地需要。 各地制度相互竞争,促进法律多元化;中央和地方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共同体辅助(Subsidiarity)原则:只要地方有能力管理自己,中央就不应该干预。 联邦和睦原则 联邦制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解决地区之间的矛盾,消除地方歧视和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的外部性效应:为了自身利益将成本转嫁给其它地区。 美国制定联邦宪法主要是为了调控地区贸易冲突,防止经济冲突上升为政治甚至军事冲突。 联邦有权对超越地区范围的事项规定必要的统一调控,各州有义务以效忠联邦的方式实现联邦和睦。 州际贸易条款及其“潜伏效应” 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联邦有权调控“州际贸易”;即使没有联邦法律,联邦法院也禁止各州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 “牛奶收购案”(1949年):联邦宪法禁止经济保护主义,但允许各州采取适当措施实现正当目标:健康、安全、卫生、道德。 保证市场秩序和经济繁荣的最有效途径不是地方保护与歧视,而是促进竞争、建立共同市场。 联邦有限原则 联邦制最重要的特征是承认联邦权力有限。联邦宪法的目的: 对联邦政府:“授予而非限制”,所有宪法没有授予的权力都是无效的; 对各州政府:“限制而非授予”,各州政府被假定有权立法,只要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具体禁止 第一条第八款第18项弹性条款:联邦有权为执行前17项而制定“所有必要与合适的法律” 美国银行案(1819年) 联邦政府是否有权成立银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必要与合适”的手段? 联邦主义解释方法: “我们正在阐释的乃是一部宪法”,必须获得宽松解释(为什么?) “必要”限于“绝对必需”?只是“适当”、“有用”、“有所帮助”。 联邦权力有限,但国会有权选择适当的手段履行职责;只要目的合法,所有合适的手段都是合宪的。 德国“电视台第一案”(1961年) 《基本法》第73条将“邮电通讯”列为联邦专有权能,是否包括制作电视节目的权力? 宪政法院:联邦权力仅限于统一调控电台频率的分布、发射功率以及广播设施的组织结构,但不涉及节目制作。 联邦最高原则 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联邦权力在有限范围内是最高的。美国宪法第六条,德国《基本法》第31条 美国银行案续:州有权针对联邦银行征税? 针对第三者的征税可以共存,但针对联邦的州税可能“摧毁”联邦银行? 联邦是否可以“信任”各州?只有控制,才能谈得上信任;州的选民可以信任州的征税,联邦选民可以信任联邦征税。 但联邦不能信任州对其征税,因为联邦主义禁止中央控制地方。内部民主制衡机制失灵。 税是政府的命脉。控制了税收,也就控制了政府,而只有受到控制的政府才是值得信任的。 税收与地方民主 中国传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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