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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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 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其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 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 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 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 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 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包括筆 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 案評量及其他方式,並得發展適當之基 本學力量表。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劃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評定標準如下: (一)甲等: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五十分者。 貳、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 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行為表現。 (二)學生出席情形。 (三)獎懲。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十、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期中、期末各辦理乙次,評量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量化紀錄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內容,分別加減: (一)依日常行為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依出席紀錄予以加減之標準: 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2、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3、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者,減一分。唯確因重病經醫院證明者,得不予減分。 4、無故曠課者,每兩節減一分。 5、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四)依團體活動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依公共服務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依校外特殊之表現,其標準由學校訂定公佈,並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予以決定,最高以五分為限。 依前項各款規定加減分,其結果為日常生活表現實得總分。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 十二、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 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 成績總和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肆、評量結果之處理 十三、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各校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應對該生實施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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