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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发展改革与科技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
梅州市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行政
执法梳理材料
目 录
1、行政执法主体……………………………………1
2、行政执法依据……………………………………2
3、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3
(2)行政许可………………………………………6
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第四点第二款。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
7、《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9、《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
10、《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11、《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条
12、《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三定规定”文号:梅区办[2005]9号
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2.1.1 4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 务 院 2004.7.16 5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4.9.1 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0.4.4 7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1.6.18 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04.9.15 9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04.10.9 1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6.1 11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4.3.1 12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5.11.1 13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12.6 14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12.6
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3项)
一、违反“减灾法”规定,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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