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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1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2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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