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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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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课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析 税政一科 陈艳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企业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5.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6.分项建档、分级管理 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 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外部证据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2.内部证据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1.现金损失确认的证据材料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存款类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材料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3.坏账损失确认的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若能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按上述条件逐条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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