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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业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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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业务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业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范言慧 本课主要内容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央银行的性质 瑞典:直属国会的官方组织 日本:法人 荷兰:股份有限公司 德意志联邦: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 美国:公司实体 墨西哥:有独立法人地位和产权的公共机构 马来西亚:法人 …… 是政府机关,还是金融企业? 政府机关? 由国家设立或控制,即便按股份制设立,非国家股东也只获得股息,无决策权 但却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收益;实行间接的经济调节;且有一定的独立性 特殊的金融机构: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但却具有金融立法权 ——中央银行兼有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特性,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 与一般商业银行的区别 2003年12月前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改变之处: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并将过去的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新旧对比 第一条删除了“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删除了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三十一条,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代之以“维护金融稳定” 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即“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 第一课曾提到:银行学家们认为中央银行应至少有5个重要功能: 充当银行的银行 垄断货币发行 担当最后贷款人 监管商业银行 执行货币政策 垄断货币发行 Vera Smith曾认为:中央银行的最基本定义是,完全垄断通货发行或者对通货发行的余缺额具有垄断权的单一银行。 他还认为,通货发行不是自然垄断,而是立法的结果。 在早期的英格兰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是政府为获得融资而赋予的特权。而在当今,它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和基础。 银行的银行 该职能表现为中央银行集中 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 存款准备、向商业银行及其 它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 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清算这三个方面。 早期的中央银行成为其他银行的银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具有作为政府的银行和在银行券发行上的法定特权,这导致储备出现向中央银行的集中。 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蕴涵在这个职能之中。 政府的银行 代理国库 给政府提供信用支持 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储备 制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 充当政府金融政策的顾问和参谋 监管商业银行 这是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 地位所决定,并逐渐演化而来的。 在19世纪的美国,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曾由私有的清算所协会来执行,该协会还开创了外部检查等监管实践。 由于银行需要保证每天接受的票据和支票在下一道清算环节能够履约,因此银行十分欢迎清算所协会对每家成员银行的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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