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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教学目的与要求: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两种基本继承制度,通过讲授,让学生理解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和特征,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理解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原则;掌握遗嘱的形式以及遗嘱的效力,理解两种继承方式之间的关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遗嘱 口头遗嘱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特留份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
开课学期:春季
学 时:8学时(第13—14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概念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1)二者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来进行继承。(2)继承人的情况有所区别:法定继承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继承顺序在前的继承人先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开始继承。而遗嘱继承人,虽然都是法定继承人,但却不受顺序的限制,完全凭立遗嘱人的意愿决定,既可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3)继承份额的确定方法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但由于某些法律规定或继承人经协商,份额也可以不均等。而遗嘱继承的份额完全由立遗嘱人的意志决定,分给每位继承人财产的内容、数量都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法定继承即在法律上规定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配偶,即夫妻。。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子女有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相互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关系的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指继子女是指前夫前妻的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继承顺序
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次序。继承顺序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于被继承人而死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制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构成条件为: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以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宣告的时间为死亡时间。是被继承人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中有子女、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其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亲属均没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人具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的顺序以亲等近者为先。即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辈份先后为顺序。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使有几位代位继承人,也是如此。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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