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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第十一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权限。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 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仲裁和审判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 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四、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 原则 人民法院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管问题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最终由当地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最终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只能 和工作均衡负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七)管辖恒定原则 三、管辖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制定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 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根据 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 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第25条除外,共9种。)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时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共3种)。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 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共5个,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协议管辖分类: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 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第五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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