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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获利能力与发展能力与现金股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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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获利能力与发展能力与现金股利

股权结构、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与现金股利 易颜新,柯大钢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西安 710049) 摘要: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呈现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非流通股占控制地位的大股东控制模式,控股股东偏爱现金股利带来的丰厚回报,但派现却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下一年度的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现金股利成了上市公司发展的“绊脚石”。以往研究文献局限于考察现金股利与当期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关系,我们在此基础上将研究视觉拓展到现金股利对公司未来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影响,并发现二者之间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本文选择1999-2005年分配现金股利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结果发现,非流通股平均年现金股利收益率14.3%,是流通股的10倍;现金股利支付率与非流通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显著U型关系,与流通股比例呈倒U型关系;现金股利支付率与当期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下一年度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显著负相关,控股股东在分配现金股利时,着重眼前的即得利益,忽视当期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低的现实,更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下一年度发展。 关键词:现金股利;非流通股;控股股东;获利能力;发展能力 0 引言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治理结构既不同于股权结构分散的英美模式,亦迥异于股权高度集中、交叉持股的日德模式,而呈现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二元割裂,国有(法人)股高度集中并一股独大的关键人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关键人大权独揽,具有几乎无所不有的权力,缺乏应有的制衡和监督。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以国家股和法人股为主,作为对其放弃股票流动性的补偿,他们往往以远低于流通股市价的成本持有大量非流通但权利相同的股份,由此形成“同股同权不同价”的股权分置现象。在股利政策方面,控股大股东会根据自身的利益考量,决定到底是发放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抑或其他。一般而言,由于非流通股以账面价值计价或折价购买,流通股以市值计价,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大股东所获收益要远高于流通股股东。因此,大股东具有发放现金股利的偏好,通过现金股利获得超额报酬,此时的现金股利成为了大股东进行隧道挖掘的一种工具。2001年3月证监会将是否分配现金股利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之一,派现公司比例明显增加,派现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比例由1999年以前的平均30%增加到2000年以后的平均58%(中国证券报,2003)。随着派现公司比例增加,出现了一些公司不顾自身实际的超能力派现现象。2000-2005年超能力派现公司占派现公司比例一直在20%以上。大股东在制定现金股利政策时是否考虑当期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以及对未来公司发展的影响?为此,本文旨在验证现金股利对上市公司发展和获利能力的影响。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文献回顾和提出研究假设;第二部分介绍研究方法;第三部分是实证检验;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建议。 1 相关理论回顾和研究假设 股利代理成本理论认为支付现金股利可以减少管理层自由现金流,避免过度投资和在职消费;支付现金股利减少内部留存收益,促使公司寻求外部负债或权益融资并接受资本市场的监督,从而降低代理成本[1]-[2]。La Porta et al.发现,在能够较好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国家,公司往往会支付较高现金股利;支付现金股利可以减缓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3]-[4]。以往的代理理论研究文献强调现金股利的作用,通过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内部人把利润归还给投资者,不再能够把盈余转移到自己的“口袋”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现象,且非流通所占比例普遍较大,掌握着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作为发起人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是按股票面值对投入资产折算而得,不能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作为流通股则是按溢价购买,这种出资额不平等使股份公司按资分配特征失去了存在的合理前提。Chen and Xiong指出,作为对其所持股份不能流通的补偿,控股股东在首次认购股票时是享受折扣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比较起来,可以在80%至85%的折扣上进行交易[5]。流通股与非流通之间的“同股同权不同价”导致了非流通股东对现金股利的偏爱。首先,现金股利代替非流通不能直接上市交易获取资本利得收益的损失,收入大量现金;第二,由于其极低的获取成本,现金股利使其获得了比流通股东更加丰厚的投资收益率,增加了股东财富。而现金股利对流通股东而言,由于其取得时支付较高的溢价成本,其获取的股利收益率极低,与非流通股东获得的现金红利投资收益率反差巨大,通常低于同期银行利息率。易颜新等以2003-2004年分配股利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结果发现2003年非流通股现金股利收益率最高达42%,均值为11.01%,流通股现金股利收益率最高值仅为8.15%,均值为1.20%;2004年非流通股最高现金股利收益率最高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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