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213-两岸海运政策和法制报告大陆「港口法」政经意涵解读.pptVIP

213-两岸海运政策和法制报告大陆「港口法」政经意涵解读.ppt

  1.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13-两岸海运政策和法制报告大陆「港口法」政经意涵解读

兩岸海運政策與法制報告 大陸「港口法」政經意涵解讀 科系:行銷與物流管理系 組別:第6組 組長:游敏真 1099418030 組員:黃雅莕 1099418002 林君璋 1099418007 蔡雁如 1099418013 劉雅姍 1099418039 麥淑恵 1099418053 目錄 一、 港口法之成立 二 、總則 三、 港口規劃與建設 四、 港口經營 五、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六、 法律責任 七、 附則 八、大陸港口圖片 九、港口法之建議 一、港口法之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8日通過,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5號公佈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建設與發展,而制訂本法。 第二條、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靠舶、旅客上下、貨物裝卸、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所組成。 第四條、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體現港口的發展與規劃要求,並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務院的港口管理體制的規定確定。 三、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港口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符合城鎮體系規劃,並且與土地利用總體與城市總體、江河流域、防洪、水路運輸發展的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規劃協調。 第八條、港口規劃包括港口佈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第九條、全國港口佈局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構的意見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十條、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構的意見編制。 第十一條、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廣的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構的意見後,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實施。 第十二條、港口規劃的修改,按照港口的規劃制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 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經濟有關機關批准的港口建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六條、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依照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航標設施及其他輔助性設施,應當與港口同步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港口內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辦公設施的建設應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建設費用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 第十九條、港口設施建設專案竣工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設施的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於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建設的建設和維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四、港口經營: 第二十二條、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以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應當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定的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準確地辦理理貨業務;不得兼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港口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佈經營服務的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347116155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