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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第五讲 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
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期间、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节 辩 护
一、辩护制度概述
1、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1)辩护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针对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3)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4)三者的关系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
2、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1)萌芽于古罗马共和时期,“保护人、雄辩家”。早期雏形在《十二铜表法》规定辩护制度。
(2)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制。
(3)西方现代,产生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规定辩护权,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辩护制度。二战后,辩护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4)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无辩护制度。
(5)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清末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例如:1910年、1912年、1928年、1941年。
(6)我国社会主义的辩护制度,
A、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B、1979年的《刑诉法》确立了律师辩护制度。
C、1996年3月修改后《刑诉法》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
D、1996年5月的《律师法》确认和规范了律师辩护制度。
3、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辩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2)辩护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和 人权保障的追求。
(3)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构。
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2)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和接受改造。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辩护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进行辩护。三种情况,《刑诉法》第33条和第151条第2款规定。
法律上三条限制:
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B、委托的人数最多为两人。
C、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的条件:
A、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B、存在法定特殊情形。《刑诉法》第34条。
C、时间上,只能是审判阶段。
D、指定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为:
A、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B、被宣告缓刑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E、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F、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执业。
G、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
H、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I、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担任辩护人。
但,D、E、G、H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的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
3、辩护人的责任
《刑诉法》第35条的规定。责任有三: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概括说: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
(2)如何正确理解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A、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对立统一关系。
B、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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