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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第五讲 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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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第五讲 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

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期间、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节 辩 护 一、辩护制度概述 1、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1)辩护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针对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3)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4)三者的关系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 2、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1)萌芽于古罗马共和时期,“保护人、雄辩家”。早期雏形在《十二铜表法》规定辩护制度。 (2)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制。 (3)西方现代,产生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规定辩护权,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辩护制度。二战后,辩护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4)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无辩护制度。 (5)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清末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例如:1910年、1912年、1928年、1941年。 (6)我国社会主义的辩护制度, A、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B、1979年的《刑诉法》确立了律师辩护制度。 C、1996年3月修改后《刑诉法》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 D、1996年5月的《律师法》确认和规范了律师辩护制度。 3、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辩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2)辩护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和 人权保障的追求。 (3)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构。 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2)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和接受改造。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辩护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进行辩护。三种情况,《刑诉法》第33条和第151条第2款规定。 法律上三条限制: 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B、委托的人数最多为两人。 C、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的条件: A、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B、存在法定特殊情形。《刑诉法》第34条。 C、时间上,只能是审判阶段。 D、指定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为: A、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B、被宣告缓刑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E、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F、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执业。 G、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 H、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I、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担任辩护人。 但,D、E、G、H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的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 3、辩护人的责任 《刑诉法》第35条的规定。责任有三: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概括说: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 (2)如何正确理解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A、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对立统一关系。 B、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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