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升等审查制度实务和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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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升等审查制度实务和发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制度實務與發展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專門委員 王明源 98年6月17日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法令依據 參、教師聘任及升等 肆、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陸、近期修正規定 柒、未來發展方向 捌、結 語 壹、前 言 良師興國,優良的師資是國力的展現。 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其工作權及職業資格之取得,應審慎、客觀、公平公正。 教師升等為教師評鑑制度之一環,審查制度周延良善,師資水準自然提昇。 貳、法令依據 一、相關規定: 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其他相關法令(如:行政程序法…等)及解釋函。 二、出處: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教育部學審會)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教育部學審會) (三)教育部學會網址:.tw/academic/index.aspx (四)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教師聘任及升等 一、教師之聘任: 依大學法(94.12.28公布)規定屬大學自主權責 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第21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 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參、教師聘任及升等 第20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新聘教師 (一)教師聘任程序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之聘任程序,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 (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 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院、系 、所)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 (二)新聘教師資格送審及年資起算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新聘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年資起算:起聘3個月內報部,以聘期月為起算日,逾期者以報部日為起計。 (三)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 1.講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 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 2.助理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 3.副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 4.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教師升等年資採計原則 依上述款規定,以前一等級教師年資升等者,各校得自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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