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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和展望

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与展望【原文出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103 【原刊页号】127~134 【分 类 号】D416 【分 类 名】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0106 【 标 题】 【 作 者】丁伟 【作者简介】丁伟,男,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根植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与时代的要求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相距甚远。在世纪之交及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中国国际私法的变革面临历史性机遇。鉴于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及其存在的种种弊端,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亟待完善。 【英文摘要】Chinas curren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rooted in the soil of outmoded planned economy.It is widely divergent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era and the open-door policy.On the occasion of the intersection of the centuries and China entry into WTO,the reformation of China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faced with historical opportunities.In view of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various shortcomings,the perfection of its legislation is in urgent need 【关 键 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立法缺陷/立法走向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egislative Drawbacks/Legislative Trend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1)03-127-08   在当代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三位一体,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但是,三者的发展极不平衡。其中,作为国际私法核心部分的冲突法的立法长期以来一直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实践与改革开放的实践。然而,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的立法有着灿烂辉煌的昨天。渊源流长的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的大唐盛世,唐朝《永徽律》“名例章”中有关“化外人相犯条”的冲突法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堪称一流,(注:公元651年唐王朝颁布的《永徽律》“名例章”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族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唐律疏义》解释说:“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由于中国古代法律刑、民不分,这一条文既是国际刑法的规则,又是国际私法的规则。这种区分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种类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冲突法规定在其他国家同一时期的法律中未曾出现。)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唐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唐朝形成的中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未能延续下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一直沉寂了1千多年,直至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注:有关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沿革参见丁伟主编《冲突法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39页。)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内立法步履蹒跚,国际私法的立法更是裹足不前,成文的国际私法长期阙如,直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7个年头,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规范才正式登上立法的舞台。   在人类跨入新世纪及中国即将进入WTO的历史转折关头,回顾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曲折历程,正确评估与分析立法现状,对于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确保我国依照WTO的规则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国外的一些国际私法同行总是用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现行立法,不相信中国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规范,除了偏见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对中国国际私法的了解,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妄自菲薄,总以为中国的国际私法一无是处。当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落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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