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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和公民社会的建设

中国宗教与公民社会的建设 ——以佛耶两教基层组织的运作模式为中心 ? 李向平 上海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 ?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宗教与公民社会的建设,至今尚未呈现直接的、富有成效的互动关系。与此相应,“公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在中国学界的讨论,也一直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本文以个案研究为基础,结合文献研究,从公民社会概念的相关讨论入手,论述当代中国宗教与公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文章通过佛教、基督教基层组织的运作模式,以及这些运作模式与社会公共事业、政府权力等层面的互动关系,梳理并比较佛教与基督教作为社会中间团体或信仰共同体,如何成为建设当代中国所亟需的公民社会要素。 本文以“公民社会要素” 作为基本概念工具,并且以“公民身份的信仰基础”、“宗教-信仰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资格”等关系的梳理,分析当代中国宗教能否孕育、培养这些公民社会要素,进而论及中国宗教在公民社会方兴未艾的前提下,它们所能发挥的一定作用。 ? 【关键词】 公民社会要素 中介团体 宗教运作模式 公民身份的信仰基础 共同体成员资格 ? 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讨论 ? 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曾经有共和主义的或自由主义等方面的公民社会定义,或者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甚至是作为政治哲学的规范概念、社会学的概念工具等等。 一方面,这说明来自西方的公民社会概念,定义方法并不一致,具有经济、社团与文化等若干层面。经济层面的公民社会概念来自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强调经济领域是独立于国家权力领域的自主领域,如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论述。 强调社团自治的公民社会,主张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自治,突出社团组织对于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其思想主要源自于托克维尔,并使许多学者受其影响而讨论公民社会,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介性社团领域。至于从文化层面讨论公民社会,则主要源自于阿伦特、哈贝马斯的价值观念及其公共领域理论。 另一方面,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学界的落地,中国学界也同样难有定论,对某些关键问题的认识也尚未达成共识。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它的“公民性”,公民社会主要是由那些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构成;而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功能,则强调它的“中间性”,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1] 然而,当我们“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2] 只是因为当代中国政府有关公民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滞后,从而使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更多的是一个“民间”的事业。[3] 虽然,“公民社会是指那非强制性、围绕共同利益、目的及价值的集体行动的社会场所。在理论上,它的建制形式与国家、家庭与市场不同;但在实际上,国家、公民社会、家庭与市场的界限,常常是复杂、模糊可变的。公民社会常常包括了多样的空间、行动者及建制形式,它们的建构程度、自主程度及权力有很大的不同。公民社会常常是由那些慈善团体、非政府的发展组织、社区团体、妇女团体、信仰团体、专业协会、商会、自助组织、社运组织、行业协会、联盟及倡导组织所组成。”[4]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社会变迁,使国家与家庭之间的界限可以基本定义,但在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却具有难分难解的合作关系。而这一有关公民社会的思想及其实践,恰好也是当代中国三十年来改革开放以来最需要补足一个层面。为此,要想在当代中国寻找到一个基本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社会领域,的确是很困难的事情。 诚然,我们也不必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不适用于中国问题研究的概念工具。相反,我们应对公民社会相关理论进行再次讨论和诠释,使之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需要真正吻合。基于这些考虑,本文拟不使用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完整概念,用来分析中国宗教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而是从公民社会理论的相关讨论中分理出若干公民社会要素,进而分析中国佛教、基督教组织运作中能否建构公民社会要素。如果中国佛教、基督教的组织运作,能够建构出公民社会建设亟需的若干要素,那么,这就说明以佛教、基督教为主体的中国宗教与中国公民社会具有某种内在关系;反之,如果中国宗教的基本运作缺乏这些公民社会要素,那么,中国宗教则可能与公民社会无缘。 ? 二.“公民社会要素”及其构成 ? 虽然公民社会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整全概念,很难直接使用到有关中国公民社会的讨论中,但对于那些能够使普遍性概念或社会变迁产生影响的那些关系与条件,我们可以加以特别地注意。如果这些关系与条件的变化,能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变迁与构成,那么,这些关系和条件也就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要素了。为此,本文拟在佛教、基督教的基本运作模式中,寻找那些能够影响公民社会构成的那些关系及要素,进而讨论公民社会得以构成的基本因素,试图拓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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