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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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12年苏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12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之年。我市工程建设任务仍然十分繁重。面对新形势,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意识,以“落实质量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引导工程创优,提高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整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资源,开展质量重点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罚力度,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为苏州“三区三城”建设提供质量保障,努力开创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效能 根据住建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总站关于贯彻部令的质量监管思路,探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方法,逐步调整节点到位的监督模式,突出重点工程项目,狠抓重点及薄弱环节,强化现场抽查巡查监督力度,集中监督资源解决突出问题。 推进工程质量报告制度。总结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报告工作的经验,推动各市、区开展工程质量状况年度统计分析,着力查找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继续深化差别化监管方式。实施与巡查模式相适应,与监管重点相结合的监管执法机制,突出对薄弱环节、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及质量行为不规范的责任主体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效能。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大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注重专业人才引进,有计划、分步骤引进专业对口、高学历的技术人才,确保监督队伍健康发展。 做好对新进质监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安排新进人员参加省质监业务培训,促使新进人员要尽快取得质量监督岗位证书。 坚持例会学习制度。继续保持对日常监督工作中的业务和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的好做法。 以监督规范化为抓手,重点抓好一线监督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和专业技术的培训,着力提高业务水平。 三、规范主体行为,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严格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推向质量责任第一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质量责任,合理界定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全面提高工程参建各方及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完善企业质保体系。推进企业质量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监管体系,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形成企业质量管理的自律机制,真正发挥质保体系的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强化对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管理工作,健全诚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 四、加强监督执法,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深化以质量监督执法巡查为主要手段、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监管模式。明确工作流程,日常监督执法与半年度综合检查、季度大检查和月度巡查相结合,实现对工程实体质量、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及人员工作质量的有效监管。从被动的、事先通知的、相对固定的节点检查转变为主动的、随机的、动态巡查转变,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力度。 切实加强对工程现场的监督。加大工程实体抽测力度,增强监督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建立施工现场异常报告台帐管理制度,严格对检测异常报告的管理,做到发现问题后,完善相关手续,闭合处理存在问题;重点查处使用“瘦身”钢筋、“粉末”砖头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落实工程质量约谈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约谈,督促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查找不足、认真整改,增强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五、高度关注民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严把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关。将钢筋重量偏差指标纳入强制检测范围。在加强施工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同时,要提高“二次结构”质量水平。 严把工程验收关。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质量通病控制和分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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