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余姚市国税局沈建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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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余姚市国税局沈建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首先回顾——税制的要素: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任何税种如果缺少这三个要素中的某一个,均不能成立。每个税种的要素都需要规定具体的确定的内容。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报关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企业或个人因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或进口货物而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规定了13%和17%两档税率。 以上戚姚红是按这七要素进行介绍,以下基本不按这样的思路进行介绍,主要介绍一些特殊的政策规定。 宁波市局基本设想; 1、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按应税收入比例分别申报入库。 分支机构当期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不含贵金属销售应纳的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收入总额/总机构当期应税收入总额。 2、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分别登记,区县级以下不登记一般纳税人和税种。 3、税控设备:分支机构统一安装总机构发票系统的分开票机,向总机构领用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及以下分理处、营业厅统一使用总机构的其他普通发票(含冠名发票和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所有发票均以总机构名称和税务登记号对外开具。 4、纳税期限: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5、纳税申报。分支机构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适用试点过渡政策和零税率、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书面备案。 7、总分机构也可以各自独立建帐和各自独立纳税。 具体以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完全在境外消费:(1)与原政策收紧,主要表现在如原来只要卖给外国企业就可以,现在不行,需要完全在境外消费。(2)与境内的货物 和不动产无关,如在国外提供建筑劳务很清楚。但如设计服务,如果涉及国内的子公司也使用,就不算完全境外消费。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 9、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0、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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