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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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通常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小范围的模式,仅仅调整政府系列的公务员,而且还不包括政务类的公务员,只调整事务类的公务员。  第二种模式是中范围的模式,包括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中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  第三种模式是大范围的模式,除了将政府的官员纳入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以外,还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到公务员的范围里,有的国家甚至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也纳入到公务员的范围之内。 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一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工作特点和对它管理的需要,对公务员的职位进行分类,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等类别。   第二是按照公务员产生和任免的方式以及管理对象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 第三是按照任用的方式不同,划分为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职公务员。 第四法官、检察官类职位以及其他职位类别。 ★对公务员职位进行重新分类 第14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概念和特征: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例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海关的原产地管理等职位。 专业技术类 职位的特征 纯技术性 低替代性 权威性 对专业技术 问题负责但 没有决策权 职位门槛比较 高避免跨类 别流动 与行政领 导的关系 相互制约 辅助、支持 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概念 是指基层行政机关中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三层涵义:第一,只有行政机关中才有行政执法类职位。 第二,并不是全部的行政机关当中都存在行政执法类职位。 第三,并不是履行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中所有的职位都是行政执法类职位。 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检和环保等部门的基层单位。 * 综合管理类 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类别之外,其他公务员一揽子归入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的概念: 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的综合管理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党务管理职责等的职位。 管理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 政府类型 管理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 以政府权力为中心 重审批权 以公民需要为中心 重服务 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由上级机关和行政首长任命的、常任制的公务员,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在退休之前,这些公务员都不离开公务员队伍。 而聘任制公务员是用人单位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所录用的公务员,这些公务员他们要按照聘任合同所规定的聘任期限来决定他们的公务员身份。 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第3条: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职位类别 第14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级别 国务院总理 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 巡视员 五至七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 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 调研员 七至十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 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 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 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科员 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若公务员成为行政相对人呢?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4、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 四、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责任 1、公务员的义务 (1)公务员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 (2)公务员具有服从和执行的义务。   (3)公务员的廉洁义务。 2、公务员的纪律 (1)政治纪律。 (2)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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