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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共10项)

行政奖励(共10项) 一、对参加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奖励、补助和抚恤。 依据:【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自公布日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医护人员表彰奖励。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国务院第374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三、无偿献血先进表彰。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医发[1999]第335号)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四、精神卫生工作奖励。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母婴安康卫士”奖励。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六、防治艾滋病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依据:【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奖励。 依据:【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广西第十一届常委会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八、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依据:【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九、传染病防治工作表彰和奖励。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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