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重庆巿法律援助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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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重庆巿法律援助条例》

解读新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行。此次修订将原条例37条调整增加到49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了经济困难标准、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本条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界定为人民政府,将服务对象界定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主要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是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从而将“法律援助”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团体依照相关法律和章程为成员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相区别。 二、哪些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例》增加了哪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条例》第二章从民事(审查经济困难状况)、民事(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刑事(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刑事(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刑事(通知辩护)、强制医疗(通知代理)六种情形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对于民事案件,除了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情形。《条例》新增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5种情形。 对于民事案件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情形,《条例》除了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外,新增了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4种情形。 对于刑事案件,《条例》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以下4种情形的,可以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此外,《条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经济困难标准如何认定,去哪里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条例》第十七条将经济困难的标准从“住所地(或受理申请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调整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从而提高了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人群的覆盖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上述机关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标准予以审查,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可以参考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三日内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如果持有以下证件、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无需再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1、农村“五保”供养证; 2、城市“三无”人员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因此申请人要去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3)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均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4)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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