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认定的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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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认定的研究论文

目 录 序论 1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 1 (一)合同的性质 1 (二)合同的形式 2 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认定 3 (一)虚构主体”的认定 3 (二)票据担保骗财的认定 4 (三)“逃匿骗财”的认定 4 (四)“其他方法”的认定 4 三、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5 (二)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 6 (三)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合同诈骗罪认定研究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罪成为一个高发性犯罪。但是如何准确认定、有效打击这种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某地检察机关近三年内受理的合同诈骗案司法认定的研究,试图就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主要争议问题作一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的研究;第二部分是对合同诈骗罪行为认定的研究。第三部分是关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认定的研究。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合同行为 主观方面 认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宽松的政治环境和灵活的经济政策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现实中某些矛盾的激化,也导致了各种经济犯罪的滋生蔓延。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同时使受害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以下则是具体研究了合同诈骗罪一些认定,有助于我们更多的了解。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对本罪中的合同不加以限定,简单的将合同诈骗罪理解为“合同+诈骗”,极易导致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滥用,相反,如果对于本罪中的合同予以过多限制,将本属合同诈骗性质的行为仍以诈骗罪定罪,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流于形式。 (一)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性质对于确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方面,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追根溯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由此合同诈骗罪必然也属于侵财类犯罪,其侵犯的次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据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前者如婚 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后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显而易见,无论何种类型的调整 身份关系的合同均不体现市场经济内容,因此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二,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首先,在经济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口头合同。在某些领域,口头合同甚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毕竟口头合同具有订立方便迅捷,效率高等优势。因此在经济交往中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同样扰乱了市场秩序,以诈骗罪来认定不足以全面体现该罪对刑法保护法益的侵害,以及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并进行打击,才能充分保护 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实践中常常出现双方最初进行的几笔交易均订立书面合同,后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其先利用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在未被对方察觉之时,又以口头合同继续行骗,对行为人数次诈骗行为均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如果我们将合同诈骗罪排除口头形式,则对上述行为要分别处理,即前期行 为定合同诈骗罪,后期行为定诈骗罪,这样对明显属同种性质的行为定不同罪名且要数罪并罚,有违刑 法的统一性且徒劳增加了司法的复杂性。最后,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从合同法的发展来看,明显地反映出合同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发展趋势。此外,肯定口头合同也是与国 际接轨的表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已明确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且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虽然我国对此条进行了保留,但仅限于缔约国之间的保留,如果我国与非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同时依国际私法若适用我国合同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我国合同法就有域内域外双重效力,则我国与该非缔约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综上,刑法作为实体法,其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更多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即体现着市场交易、财产流转的实质内容,故不应对合同形式有过多的限制。 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认定 (一)虚构主体”的认定 合同主体是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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