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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正嘉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贻正嘉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200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贻正嘉合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自治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四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级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 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六条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地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七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滨海新区塘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账目; (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九条 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贻正嘉合小区采用产权制,即: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年头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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