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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课程介绍: 一、授课目的: 掌握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授课方式: 1、实务介绍; 2、案例分析; 3、理论联系实际; 目 录 第一讲 保险理赔与索赔-------(3)  第二讲 保险代位追偿---------(25) 一、什么是索赔与理赔? 1、索赔含义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时依据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及其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例如:投保的房子被洪水冲毁,或投保的船舶因触礁而损毁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予以赔偿。又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或残废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等。 2、理赔含义 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处理并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活动。 例如:保险人接受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后,经过现场勘察,核定了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额,确定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数额后,向被保险人赔付。 二、保险理赔和索赔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被保险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索赔权。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履行的主要义务有: (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失发生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其目的是为了让保险人能够即使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难度,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约定时间内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三、保险理赔和索赔中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 (1)调查权 保险人进行理赔的中心工作是审核损失,确定责任,因此法律赋予其调查损失的权利。基于此权利,保险人可以进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情况。必要时有权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评估损失。并且,保险人有权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2)代位求偿权 这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即若第三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自己,然后保险人得以代被保险人代位向第三人追索赔偿。 四、索赔条件与程序 1、索赔条件 (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应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只有保险合同有效,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为了督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行使索赔权,有必要对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权行使的期限作出限定,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在此期间内若不对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索赔权自期限届满时消灭。 五、理赔原则与程序 1、理赔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性合同,保险人是否在理赔时遵守保险合同,体现了该保险人是否在保险经营中讲求信用,从而直接影响其在保险市场中的经营形象和经营水平。因此,保险人必须认真实行“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及时依约履行赔付义务。 (2)理赔主动、迅速原则 理赔工作的快慢,意味着保险人赔付的早晚,关系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否及时拿到赔偿金或保险金用于生产或生活,这影响到人们对于保险人的信任感。因此,保险人应当在接到索赔请求后,无论赔案简单还是复杂,及时深入调查事故,尽早确定事故原因,作出是否赔付决定。 (3)理赔及时、正确原则 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该赔付的予以赔付,不该赔付的就不能赔付,即为正确。保险人既不能无理拒付,也不能无视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多赔滥赔或少赔,更不能无故拖延赔付。 一、追偿的含义 广义的追偿,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活动。 1、法律规定:《保险法》第45条,海商法第225条,第252条。 2、保险合同的约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追偿。〈注意:这里的投保人不是“第三者”,因此这种追偿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狭义的追偿,是指保险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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