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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
案例:1个美国人和1个中国人在韩国上空把一架从韩国飞往日本的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劫持,飞机降落到我国东北一机场。劫机犯被我国警方制服捉获。请问:1.解决这起劫机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有哪些?这些公约分别在哪一年签署?2.哪些国家对这起劫机案有管辖权?为什么?3.哪些国家有权向我国请求引渡劫机犯?为什么?4.如果所有有权请求引渡国同时向我国请求引渡,而我国和这些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我国会怎样处理引渡请求?为什么?1、1963年的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又称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属人管辖:美国、中国 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韩国、日本(航空器国籍)、中国 3、美国、韩国、日本均可提出引渡。引渡主体是国家。 4、引渡以引渡协议作为前提,没有协议,不发生引渡。劫机现已属于国际法上的普遍性管辖,中国本身就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审理此案。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
〖案情〗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
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认为:在处理国家关系上,没有比外交使节及大使馆不受侵犯权更基本的先决条件。纵观历史,各种信仰及文化的国家都为此目的遵循上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特别是保证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不受追诉的义务,乃是他们的代表性质和外交职务所必不可少的、绝对的和固有的。
外交机构及其特权与豁免是经受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宪政及社会制度为何,它都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理解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方面,在当代国际法条件下,仍不失重要性;因此,领事官员及雇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馆舍及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同样是深深根植于国际法的原则。
任何一国固然不负有同他国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义务,但却不能不承认那些不可回避的、固有的义务,这些义务现已被编纂在1961年和1963年的维也纳公约中,而伊朗和美国都是缔约国。
本案所请求之事的局势继续存在,揭示了有关人员仍置身于困乏、痛苦、忧虑,甚至是生命和健康的威胁之中,并因而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院还不能不注意到伊美作为缔约国的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的规定。
鉴于上述种种考虑,根据本法院规约第41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基于目前情况,有必要指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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