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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辅导讲座课件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 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依法执业义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紧急处置义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问题医嘱报告义务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 对护理工作禁业要求 实习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 为护理卫生提供保障措施 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培训护士的责任 设立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 加强对护士的监管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1995-2000年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医护人力资源现状统计表 国家 人均国民生产 卫生预算比例% 人均卫生支出 医生(千人口) 护士(千人口) 医护比 中国 740 2.27 33 1.64 1.00 1:0.61 中国香港 26 437 10.30 591 1.54 6.22 1:4.04 中国台湾 12 040 5.29 - 1.24 3.25 1:2.6 新加坡 22 944 2.80 651 1.43 4.11 1:2.87 英国 - 5.80 1 347 1.39 5.27 1:4.1 加拿大 19 640 - 2 085 1.81 10.68 1:6.0 美国 30 088 13.50 4 090 2.68 9.16 1:3.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类型 床护比 医院类型 床护比 一级综合 至少5名护士 一级中西医 至少5名护士 二级综合 1:0.4 二级中西医 1:0.35 三级综合 1:0.4 三级中西医 1:0.4 一级中医 至少4名护士 二级中医 1:0.3 三级中医 1:0.3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对护理工作禁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实习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为护理卫生提供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培训护士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设立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加强对护士的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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