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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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市场的主体 1、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设立与解散---国务院决定,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任免; 2、技术性停牌----突发性事件;临时停市----不可搞力的突发事件或为维护正常秩序;均须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对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账户限制交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证券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注册资本≥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之一-----注册资本≥1亿元。 之二以上-----注册资本≥5亿元。 5、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各项业务须分开办理;自营业务须以自已各义进行;结算资金应存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收益和损失作出承诺;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存20年以上。 6、证券服务机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条件 备注 股票发行一般条件 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6条 配股条件 1、10股配3股(配售不超过前股本的30%);控股股东会召开前公开认配股份数; 2、代销方式发行; 3、原股东认购数未达到配售70%,发行人按发行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股东。 6+3 增发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低者);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金融资产,借给他人款项等财务投资情形;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6+3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有问题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管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行政处罚,或12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正被立案调查 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影响已消除或涉及重大重组除外。 上市条件 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10%以上 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暂停上市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 有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诉讼,提交临时报告,不需暂停上市) 近3年连续亏损 终止上市 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条件 拒绝纠正 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解散或破产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条件、要求 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上市条件 期限为1年以上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符合发行条件 暂停上市 重大违法行为 不符条件 资金不按用途使用 未按办法履行义务 近2年连续亏损 终止上市 4、5、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解散或破产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证券发行的保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保荐由同一机构承但 达到一定规模,可采用联合保荐(不得超过2家) 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有保荐机构保荐,不能减轻或免除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证券的承销 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3个月)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证券或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出售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发行失败,发行人按发行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采用超额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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