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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 二00三年四月)
来源:国家林业局?? 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三章 森林经营区划
第四章 调查方法
第五章 统计与成图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七章 调查成果
附表格式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
3.林种统计表
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
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
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
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
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
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
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
11.经济林统计表
12.竹林统计表
13.灌木林统计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调查目的与任务
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调查范围与内容
一、调查范围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
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
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
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
2.森林土壤调查;
3.森林更新调查;
4.森林病虫害调查;
5.森林火灾调查;
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7.生物量调查;
8.湿地资源调查;
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
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
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
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
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
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
15. 其它专项调查。
第三条 调查会议制度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本省(区、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调查间隔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
第六条 调查承担单位资质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二、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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