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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设计规范
篇一: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87
第1章总则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选择
2.2总平面布置
第3章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2疗养用房
3.3理疗用房
3.4医技用房
3.5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3.6防火和疏散
第4章建筑设备
4.1给水排水
4.2采暖通风
4.3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疗养院建筑设计的质量,使疗养院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及专科疾病疗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设计。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其特殊要求部分应按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传染科有关规定执行,休养所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选择
第2.1.1条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疗养院宜设在气候适宜,风景优美,具有利用某种天然疗养因子预防和治疗疾病条件的地区。
注:天然疗养因子系指含有负离子的新鲜空气、矿泉水、治疗泥等。
第2.1.3条基地位置应是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并具有电源、给排水条件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第2.1.4条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和供应入口的设置,以及庭园绿化、活动场地等的合理安排提供可能性。
2.2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动场所,行政办公,附属用房等组成。
第2.2.2条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
第2.2.3条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5条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第2.2.6条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第2.2.7条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
第2.2.8条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已有或准备建设的公用医疗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3章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疗养院的建筑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并必须保证疗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
第3.1.2条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1.3条疗养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第3.1.4条主要用房应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3.1.5条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第3.1.6条疗养、理疗、医技用房及营养食堂的外门、外窗宜安装纱门纱窗。 第3.1.7条疗养院主要用房的楼地面除有专门要求外,其面层应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
3.2疗养用房
第3.2.1条疗养用房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护理单元,一般由以下房间组成:
一、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
二、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监护室(心血管疗区设)、护士值班室;
三、污洗室、库房、疗养员用厕所、浴室及盥洗室、开水间、医护人员专用厕所。 第3.2.2条每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疗养院的性质、医疗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少于40床、亦不宜多于75床。
第3.2.3条疗养室宜面临风景点或绿化庭园,并保证大部分房间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2.4条疗养室每间床位数一般为2~3床,最多不应超过4床。
第3.2.5条疗养室如护理需要,床位两侧应留有间距;当为单面采光时,其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床长边与装置采光窗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二、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三、靠通道的床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第3.2.6条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
第3.2.7条疗养室应设每人可分隔使用的壁橱,橱净深不宜小于0.50m。 第3.2.8条疗养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宜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做灵活的隔断予以分隔。
第3.2.9条疗养室的门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设观察窗。
第3.2.10条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应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三、护士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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