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专利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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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专利法解读

2009年新专利法解读 作者:吴菊珍 日期:2009-10-31 发布人:吴菊珍 发布日期:2009-10-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加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排除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的发明 新专利法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发明创造作了新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五条中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当发明创造与遗传资源有关时,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有关遗传资源的合法性。 2、排除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的外观设计 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旧专利法的修改实则是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涉及的是瓶贴、平面包装袋等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设计。这既不利于提高我国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品牌产品的形成,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和冲突。为了鼓励设计人将其创新能力更多地集中到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上,本次修改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二、增加对同一发明的两次申请的特别规定 同一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权,但现实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因无法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两者同时申请。对于这种情况新专利法在第九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增加许诺销售为专利权行使的范围 在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从第十一条来看,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一样,都包含了许诺销售。 从第六十九条来看,新专利法扩大了购买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所有权人可以许诺销售和进口自己购买的产品。 四、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 新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与原专利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新专利法删去了“书面”二字,使订立许可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与书面合同。 五、对属于不同所有制权利人的发明专利在国家“推广使用”时的限制规定 在新专利法第十四条中,只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删除了原专利法中“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从中可以看出新专利法加大了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的保护,防止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为借口,以公权力侵害受专利法保护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 六、明确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 在新专利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共有权利的行使,(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3)其他情形,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七、取消对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 新修改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原专利法则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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