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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附表
特約醫療院所施行復健治療之條件
一、物理治療
項目 設置條件 備註 專科醫師 一、至少有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專科專任醫師或內科專科醫師具風濕病次專科專任醫師一名。
二、前列內科專科醫師具風濕病次專科醫師資格者,除於無復健科醫師提供服務之偏遠地區執業者外,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曾接受風溼關節相關復健治療訓練課程三十二小時。
(二)適應症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規定。 治療人員 一、應有符合物理治療師法規定之人員一人以上。
二、其中除復健科專科醫師設立之基層院所外,至少應有一名物理治療師具有二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物理治療人員以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 治療業務及設備 治療設備、空間按現行設置標準。 治療空間 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 治療空間指「物理治療部門之實際面積」,並非「復健科」之總面積。
二、職能治療
項目 設置條件 備註 專科醫師 至少有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或整形外科專科專任醫師一名。 治療人員 一、應有符合職能治療師法規定之人員一人以上。
二、至少應有一名職能治療師具有二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三、復健科專科醫師設立之基層院所及聘有復健科專科醫師之地區醫院,其職能治療師之二年執行業務之經驗得於二年內補正。 職能治療人員以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 治療業務
及設備 應能執行骨骼肌肉系統之常規職能治療。 常規職能治療應能執行:
一、骨骼肌肉系統之職能治療。
二、神經系統之職能治療。 治療空間 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治療空間指「職能治療部門之實際面積」,並非「復健科」之總面積。
三、聽力語言治療
項目 設置條件 備註 專科醫師 至少有相關科復健專科或耳鼻喉專科專任醫師一名。 治療人員 至少應有聽力語言治療人員一名。 一、聽力語言治療人員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聽語治療系、組、科畢業者。
(二)大專相關科系(包括護理系、心理系、衛生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復健系)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醫學中心聽力語言治療部門在職訓練半年以上,並取得相關受訓證明者。
2.取得「臨床聽力語言治療師資格鑑定」合格證明書者。
3.取得「聽語人員儲訓班結業證書」者。
二、耳鼻喉科之聽力語言治療人員不列計名額。 治療業務 應能提供常規聽力語言治療。 常規聽力語言治療應能執行:
一、中樞或周邊神經疾病之聽力語言異常之治療。
二、構音器官畸形或異常之聽力語言治療。 設備及空間 應具獨立隔音語言治療室。其每間治療空間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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