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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起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启示2

PAGE PAGE 1 34起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的启示2 崇川分局 姚进国 非法占用土地是当前土地违法案件中最多的一类案件。 最近,我们对几年来发生在我市的34起非法占地案件进行了分析,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起,占用耕地29起,占用其他土地4起。通过对上述34起案件的分析,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启示之一: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上既要强调当前的需要,更要有长远的安排,要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地安排用地,不可临时动意 某镇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擅自圈地一百多亩(其中基本农田50多亩)建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明确指出划出的工业园区不仅没有用地手续,同时也不在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镇的主要领导不以为然,认为他们选择的地点交通方便,利于发展经济。34起 违法占地案件中,类似这样的不符合总体规划,占5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就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新的《土地管理法》理解不够,认为发展经济就要上项目,上项目就要用地,至于用那儿的地没什么大不了,认为能想办法把经济搞上去是主要任务。还有一些新上任的领导,为了尽快出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既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年度计划,总是等谈好了项目需要用地时才随便划个圈,随意性很大。 新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这是将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有效措施,强化了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效力。因此,当前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的用地规划意识,既要考虑当前的利益,更要考虑长远的利益。同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好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一方面要强调用地规划的合理性,在制定规划时,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不合理的要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要强调用地规划的严肃性,用地规划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达到既保证经济发展又保护耕地的目的。 启示之二:各级的重点基础建设项目用地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不搞“特事特办”,以防上行下效 某镇为了建镇上的形象工程。镇党委发文件,成立了办公室,开发单位的用地手续由该办公室办理。在被查处时,该镇主要领导认为,这是镇上的重点工程,应该特事特办。我们在查处一起未批先用的违法占地案件时,该单位主要领导问我们,某某高速公路(省重点建设项目)在我镇通过,用地上千亩,手续办好了没有?他们为什么能未批先用。当我们向其解释这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时,他反问我们那个法律规定重点项目用地就可以未批先用,我们一时难以回答。2002年,我们根据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检查提供的图片资料,南通市一共查出违法占地12394.26亩,其中,省以上的道路建设用地就有10727.3亩,占86.6%。 作为用地单位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在建设中能未批先用为由而搞上行下效,这显然是错误的。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土地管理法也确实没有规定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可以未批先用或边批边用。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不应该搞特事特办。再说国家有重点工程、省里有重点工程,市、县、乡就没有自己的重点工程?如果对重点工程都可以不依法办事,那法律不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也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搞所谓的“特事特办”,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上行下效。事实上,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批准建设有一个很长的时间周期,完全有时间完善有关用地手续。如果不能及时完善手续,也要通过一定的途径经批准后实施。 启示之三: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既要从现象上学,又要从根本上学,不可盲目效仿 某镇位于城郊结合部,镇政府组织村级以上干部到苏南等地参观学习,看到这些地区的乡镇企业发展迅猛,道路沿线的大小工业企业项目比比皆是。回来后,他们也利用城郊结合部的区位优势,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在道路沿线大兴土木,建起店面房、厂房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名为“筑巢引凤”。当我们查处时,他们的理由是,苏南能搞的,我们为什么不能搞?认为执法阻碍经济发展。类似这种盲目效仿而违法占地的在三十四起案件中有十二起,占三分之一。 借鉴学习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只学现象不学本质,只看到人家在利用土地发展经济,看不到人家的用地都是依法办理手续,经过批准的。据我们了解,经济发达地区的违法用地是很少的,昆山市是全国闻名的经济发达县级市,而该市同时也是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市。为此,我们各级政府在组织学习济发达地区的经验时,要学习他们改革开放的先进思想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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