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明朝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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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明朝法制

在“六律”之上是“名例律”,它位列律典篇首。其内容是关于刑名、刑等、刑之加减、恤刑、赦免、共犯、自首、类推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关于律典中使用的词语的语义的解释。它的规定统管全局,指导全律,原则性地体现了儒家的“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矜老恤幼”、“亲亲相隐”等伦理原则。所谓“名例”,全称应是“刑名和法例”。“刑名”即刑罚的名称、种类、等级;“法例”即审判所应遵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名例律与近代刑法的总则相似是毫无疑问的。 二、刑事方面 (一) 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残酷的刑罚。 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第九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明大诰 2、奸党罪 3、充军 4、三司会审 5、九卿圆审 二、重要问题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 2、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 3、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圆审。又称“九卿会审”。即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最后的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明朝会审制固然是出于加强皇帝对司法控制权的需要,但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直至清朝仍沿续下来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三、厂卫特务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 明朝在普通的审判机关之外,又设立了特务审判机构直接行使审判权。明朝的特务组织简称“厂卫”。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一手掌管的。卫即锦衣卫,是由皇帝的亲军系统发展起来的。 锦衣卫,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之一,原掌仪仗和警卫事宜。其后,明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赋予锦衣卫兼管刑狱,巡察辑捕之权力。洪武十五年,于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有关妖言、人命、强盗及其他军民诉讼、锦衣卫都有权管辖,并设有法庭和监狱。洪武后期,为平息民愤,朱元璋曾下令焚毁锦衣卫所有刑具,一切审判均归三法司。 明成祖时期不仅恢复了锦衣卫断狱,而且又于永乐十八年增设了东厂,职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其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宪宗时期,又设立西厂,“四出刺民间阴事”。武宗时设立了比锦衣卫、东厂、西厂权势更烈的内行厂。 明朝厂卫特务组织直接承旨于皇帝,它们作出的判决,司法机关均不得过问。此外,厂卫特务组织无需任何事实证据,仅凭只言片语就可随意侦捕人犯,而且滥用刑,摧残人犯。这种特务机关干预司法活动的表现,是明朝实行极端君主专制的产物。对封建法律秩序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也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 *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公元1368年,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君主专制。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要简、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促使统治者以重典治天下。因此朱元璋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总之,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玩”,把教化和镇压结合起来,德刑并用,恩威并济,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 第二节 明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将名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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