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居民企业概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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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居民企业概念

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 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是相对称的,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 非居民企业概念: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句话可以分两段 理解 说的是 非居民企业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首先 是外国的企业法人 同时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如果在我国境内 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了 例如 一些在中国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应该被认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 说的是 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都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 如果它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话 它也不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这种关系的发生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 在我国境内有机构场所 第二种 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 但是有境内的所得 特别强调的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 ?? 换句话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机构场所,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形成母子关系的,则该机构应界定为居民企业,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形成总分关系,则该机构应界定为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按照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分为两类: 第一类非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公司、代表处 还有到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企业 还有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这一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必须承担与自身有关的无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它们要对自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纳税业务; 第二类非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等,或者说它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这个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这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对中国政府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它仅仅就它自身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的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指出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特别说明: 1、常设机构大部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证后,应同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例如:德国XX公司广州代表处。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特别补充中指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此类营业机构一般表现为联络处,接受境外机构的委托并按照其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同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或结果。 基本案情 A酒店与境外B公司签定了《管理及营销服务协议》。根据协议,A酒店雇佣B公司经营管理自己的酒店,并采纳和使用由B公司享有特许使用权的商号和商标。作为报酬,A酒店需向B公司支付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和商标使用费。 ??? 案例讲评 ??? 在本案中,A酒店为境内企业,B公司为非居民企业。B公司取得的收入分为两部分: ??? 首先,B公司长期在A酒店进行管理工作,实际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构成了第一类非居民企业(机构C)。因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和奖励管理费属于机构C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所得,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而B公司取得的商标使用费收入,与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C没有实际联系,属于属于第二种情形。所以对B公司取得的商标使用费收入,应该全额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B公司没有在我国境内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自行申报的话,税务机关可以指定A酒店为扣缴义务人对B公司的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同时A酒店作为B公司取得的商标费收入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商标费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代B公司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1.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 法定税率25% 珠海2010年过渡税率 22% 3.?征收方式: 第一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分为据实征税、按核定利润率征税 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三种类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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