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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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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技术要求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此,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的工作。通过瓦斯等级鉴定可以掌握矿井的瓦斯涌出情况,对矿井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进行分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到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与装备,对矿井瓦斯进行有效管理与防治,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为确保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鉴定数据准确可靠,能切实用于指导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适用于全省煤矿井工开采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本技术要求未规定事项以《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
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规定为准。
二、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一)矿井瓦斯等级
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瓦斯等级。
(二)正常生产条件
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核定产量)的60%以上(但实际日产量不得超过核定日产量的110%)的条件。
(三)瓦斯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小时以上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
三、鉴定要求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必须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可不再进行突出鉴定,但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内容进行测算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涌出量。
(五)矿井中发生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地点,在其影响范围内应按防治喷出的有关规定管理。在下一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该地点的喷出现象已消失,该处可不再按防治喷出管理。
(六)由煤炭企业委托经备案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七)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鉴定方法
(一)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1.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要求为6月至9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如5,15,25日),在鉴定日内,分为早、中、夜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
3.鉴定日的每班每个测点测量3组数据,每组数据测量3次,共测量9(或12)个数据,每次测量间隔时间相等。
4.每组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1人测风,1人测瓦斯和二氧化碳,1人测气压、温度和记录等。
5.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
6.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二)测定的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1.测定内容:①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②风流中瓦斯浓度;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④气候条件(井下测点气温、气压等用作参考)。
如果测定区域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须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区域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流的同时,在相应地区需测定瓦斯抽放量。瓦斯涌出量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2.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是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和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所以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进、回风巷测风站内。可用原有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择断面规整、无杂物,距离风口15~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为分析瓦斯来源提供依据,各采煤工作面、掘进头回风道
3.在每一测定日的24小时内分测9(或12)次,每次测定间隔时间相等,取其平均值;在每一次测定时,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要在同一断面中线的上(距顶部20厘米)、中、下(距底部2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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