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税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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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税务处理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账面利润=(2 000+10+1.7+60+10+2-1 000-500-300-50-40)万元=193.7万元 (2)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广告费限额=(2 000+10)万元×15%=301.5万元 广告费超支=(400-301.5)万元=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 60%的招待费=(80×60%)万元=48万元 招待费列支限额=[(2 000+10)×5‰]万元=10.05万元 超支额=(80-10.05)万元=69.95万元 (5)新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新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70×50%)万元=35万元 (6)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93.7×12%)万元=23.24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在限额以内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12万元。 (7)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69.95-35+12)万元=337.15万元 (8)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37.15万元×25%=84.29万元 案例 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万元×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万元=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 万元=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万元=27.5万元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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