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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增值税暂行条例变化

PAGE PAGE 7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变化一:征税范围 1.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职行为: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未分别核算应税收入的,新条列由统一征收增值税改为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变化二:征收方式 例1:某企业2009年生产性收入40万元,商品流通收入30万元,财产租赁收入(非应征增值税收入)20万元。试判断该企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生产性收入占应税销售额比例=40/(40+30)×100%=57.14%,大于50%,应税销售额70万元,超过了50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例2:某企业2009年生产性收入30万元,商品流通收入40万元,财产租赁收入(非应征增值税收入)20万元。试判断该企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商品流通收入占应税销售额比例=40/(40+30)×100%=57.14%,大于50%,应税销售额70万元,小于80万元,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 还要注意增值税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特别规定:第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资格: A.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C.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D.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变化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4.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凡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变化四:计税依据 1.销项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外购或者自产货物用于抵偿债务或换取其他非现金资产,因其所有权转移,应当视同销售处理;设备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外购或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研究开发或实验,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为了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度,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b.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款; c.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200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购进、接受捐赠、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及其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额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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