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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经济学视角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浅析

二 0 一 六 年 十一 月经济学视角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浅析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作为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法律特性主要体现为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结合。为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运而生。以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为主题,本文拟以法学分析为铺垫,法经济学分析为工具,用全新的视角分析本主题。法学分析与法经济学分析的结合,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点。以此为纲,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项下包括对其发条规定、理论基础的讨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的期待利益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第二部分系本文的重要章节,以波斯纳主张的法经济学学说为理论依据及出发点,通过利用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与“效率”的相关概念,重点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讨论。在分析过程中,笔者对法律规定的逻辑进行了分析,引用相关案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经济效率进行了有效的评估与分析。第三部分系本文的总结部分,以前文的分析结果为基础,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进一步据此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法经济学 交易成本 效率目录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述2(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条规定2(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21、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两合性特点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期待利益33、 平衡各方利益3二、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4(一) 一般情形51、 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愿意购买拟转让股权52、 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不愿意购买拟转让股权6(二)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避免优先购买权6(三) 采取替代方案规避优先购买权7三、 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8(一) 当P0P+R1时8(二) 当P+RnP0P+R1时9(三) 当P0P时9四、 结语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条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各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在学界中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有存在诸多理解。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该公司其他股东凭借股东的身份享有的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我国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公司法》对于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做出了如下规定。《公司法》第 72 条有如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规定看来,我国2006年《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主要是围绕“同意条款”与“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设计体现着立法者的目的,该立法目的的背后一定有其产生的理由,使得我们能够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通过立法者设计的法律规则进行有效率地取舍。在公司法领域的理论探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总是能够高频的出现在学界的视野。一般认为,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存在以下理论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两合性特点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系中间公司,兼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特质,因而,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是一个以人和性为基础的法律实体,但是欲设立有限公司,须以结合一定数量的资本为要件,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了股东数量,因此给资本的结合带有了一定的封闭性,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特点。由于股东相对封闭,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不但需要一定程度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自身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人际关系、声望等),更要求股东之间形成最基本的信赖关系。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的特殊性,人合性价值因素才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决策中的重要考量要素。 我们不能保证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自公司设立时起会长久不变,任何事物与关系的发展总是在变化的,但是通过该制度设计,在股东可能出现为个人利益而忽视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出现(信赖关系的破裂可能)从而在选择退出公司的时候,能够最大程度地维系最原始股东信赖关系的平衡或进行再平衡,从而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信赖关系及其反映出来的人合性得以持续地伴随公司存在。综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也是出于维系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需要下应运而生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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